2007年6月15日 星期五

「女性雜誌使用非法軟體遭查獲面臨千萬賠償」乙案之我見


「非法軟體」,好大的指控。
偷竊、搶劫、殺人、擄人勒索,這些叫非法,所以人神共憤,這比較能為人所贊同。
但「非法」使用軟體,得面臨求償,還得受到徒刑,這就很有爭議了。左表是侵權可能面臨的處罰。最重的是常業侵害著作財產權罪,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而且是公訴罪,其罪甚大。
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是很重要沒錯,但保護是對象該是廣大的著作權人,而不應是早己手握金權的財團,更不應該將處罰無限上綱,造成苛法,甚至誘人入罪。
在商言商,著作權是保護商業利益的重要手段。國家如果無法保護商業利益,那自由經濟將無法運作,著作權人也因為無利可圖而喪失創作的原動力,造成社會進步的障礙,這些都是保護著作權的重要原因。
但如果國家因為過度保護著作權,甚至立法都以財團角度出發,坑殺一般使用者和中小企業,反而造成國家社會進步阻礙時,那這個保護著作權的行為,就不再有推行的必要了。
法律的處罰講求的是比例原則,多少的犯行就要有相對應的處罰。商業上的侵權,他的損害就僅止於利益,那民事求償就己經足夠保障商業利益。
如果再將這些侵權行無限上綱,加上了徒刑的處罰,那顯然太過,因為縱然侵權使用非法軟體,但其罪也僅止於商業損失,並不像其他刑法上的罪,會造成民眾的恐慌、或是生命財產的威脅,也就是說使用非法軟體的行為,是沒有必要以刑法去處罰的。
而且所謂的「軟體」著作權的概念,本身就很有爭議,軟體事實上是由程式碼所組成,和數學上的方程式相去不遠,也和書本上的文字很類似,只是軟體是沒有實體的。但如今著作權將軟體視為一個真實的實體來對待,甚至將電腦上的COPY和備份,都等同於書本或是其他實體的複製,這就太過份了。
知識的散播,該是無罪的,這是人類的生存價值之一。
到圖書館借書來看是無罪的,書是圖書館買的,我借來在家裡看,也是無罪的。
但如果今天的例子變成軟體是圖書館買的,我借來在家裡操作,怎麼就成為有罪的呢?
法律是講邏輯的,這樣的例子就是沒有邏輯了。
如果例子是,書從圖書館裡借來,我翻印然後出售,所以有不當得利,這大家應能接受。
相對的,軟體從圖書館裡借來,我在家複製販售(或是使用),而有實際的金錢收益,所以這也是不當得利。
這樣的邏輯就能通了。
所以在我的觀點看來,有無得利是重點,
但單純的學習使用和知識傳播卻是不該有罪的,因為軟體的本質和文字是一樣的。
文字本身不會有任何的用處,但人吸收了文字上的知識,而有創造力,那是人的價值。兩者不可混為一談。
軟體本身也不會有任何的用處,但有了硬體配合,才能操作發揮功能,所以他的價值有三方面,一是軟體本身的價價,一是硬體的價值,一是使用者本身的創造力。如今電腦是我買的,我來操作,但從如今軟體侵權的立法角度來看,似乎軟體本身就是價值的一切,而忽略了軟體和文字、知識有著相同的本質。把軟體類推成為實體,只是方便計算其價值,但是如以著作權來阻礙文字和知識的傳播,那就是錯誤的行為,也是阻礙社會進步的元兇。
為什麼我們國家的著作權法這麼嚴苛呢?
因為美國的利益大於一切,而美國的利益就是美國企業的利益,我們國家一向沒有國格,基本上是美國的保護國,只好屈於壓力,不顧一切的保護美國企業的利益,造就了這部超嚴苛的著作權法。
這是其實另一種型式的帝國主義侵略,我們就像是落後殖民地一般,人民還是被跨國企業剝削的對象。
我們的警察沒有保護本國的著作權人,但卻配合保護美國企業的利益。著作權只是個代名詞,其背後就是帝國主義,二十一世紀的新型態侵略。
女性雜誌使用非法軟體,是因為他的授權數不足,其有罪但罪不及此。
女性雜誌本身是國內疲振的出版業下,少數尚有活力的出版雜誌,其創造力和知識傳播的功能,是很寶貴的。但我們國家卻選擇保護一個世界霸權的跨國怪獸軟體商,還見獵心喜,歡喜的向美國老闆去邀功,而不思考如何保護快要倒下的文化產業,可悲呀。

沒有留言: